近期,晋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造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某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青蛙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离心泵、泵、真空泵、空气压缩机等。原告A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先后获得“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等诸多荣誉称号,其“青蛙”品牌商标及“青蛙水泵”企业字号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所在行业的知名品牌。
被告某泵业(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成立于2022年,营业范围包括: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等。泉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与B公司系关联公司,经营范围有批发、零售:机电设施、电动工具、水泵等。
原告A公司发现在福建多个店铺销售的水泵标注有“青蛙泵业(福建)有限公司”字样,遂申请公证购买取证。后向晋江市监局举报,经调查,在被告C公司的仓库发现大量被控侵权产品。A公司将二者诉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及其“青蛙”品牌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B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将“青蛙泵业(福建)”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具有明显攀附A公司商誉的意图,两者的企业字号构成近似,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为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等特定关系,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B公司和C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控产品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应一同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令B公司和C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并判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B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青蛙”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在给企业取字号之前,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该字号是否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避免后续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也切勿心存侥幸,有意“蹭”知名品牌商标的“热度”,这样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最终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机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一条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
(一)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二十五条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判令被告不再使用或者变更其企业名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不再使用该企业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详细情况,确定被告承担不再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原标题:《【护品牌促发展】此“青蛙”非彼“青蛙”,严厉打击“蹭”名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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